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1执93号
申请人:烟台恒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
法定代表人:姜明纯,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烟台市初家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初家办事处初家村。
法定代表人:初福禧,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烟台恒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初家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611民初196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烟台市初家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烟台市初家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德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