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3民初1090号之一
原告:山东东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青年南路330号1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44528772F。
法定代表人:毛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兰,山东明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山东明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烟台市***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莱山经济开发区秀林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33640691XL。
法定代表人:白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栋,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山东东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石化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依法作出的(2019)鲁0613民初10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告烟台市***石化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5640元至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账户(账号:50×××11,开户行:恒丰银行莱山支行)。
审判员 胡海宁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