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3民初109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东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青年南路330号1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44528772F。
法定代表人:毛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兰,山东明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山东明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市***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莱山经济开发区秀林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33640691XL。
法定代表人:白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栋,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东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市***石化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
年5月8日作出(2019)鲁0613民初109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东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市***石化装备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烟台分行银行存款31918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海宁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