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13民初1090号
申请人:山东东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青年南路330号1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市玛努尔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秀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东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市玛努尔石化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玛努尔石化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93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玛努尔石化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93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17元,由申请人山东东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