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民初13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俭,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东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诉被告山东东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东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燕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