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3民初7098号
原告:莱州市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金城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1698384900。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金城镇江河海珍品养殖场,住所地莱州市金城镇石虎咀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683MA3DJXEA9H。
经营者:**和,男,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莱州市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市金城镇江河海珍品养殖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莱州市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莱州市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州市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35.00元,减半收取计2,717.50元,由原告莱州市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