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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智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8执2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智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跃进路46号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73639990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69849598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西智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3月1日作出的(2018)赣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江西智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并通过传统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土地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4月15日,因吉州区人民法院正在处置被执行人江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变现款的分配,本院已向吉州区人民法院移送参与分配申请移送函。2019年11月27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753277.6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鉴定费共计245720.23元,截至2019年12月9日,未执行3753277.6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鉴定费共245720.23元。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12月9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且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慧 审判员 郑 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