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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智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8执2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智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跃进路46号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73639990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69849598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西智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3月1日作出的(2018)赣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江西智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并通过传统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土地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4月15日,因吉州区人民法院正在处置被执行人江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变现款的分配,本院已向吉州区人民法院移送参与分配申请移送函。2019年11月27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753277.6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鉴定费共计245720.23元,截至2019年12月9日,未执行3753277.6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鉴定费共245720.23元。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12月9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且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慧 审判员 郑 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