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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智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字第6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智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跃进路46号8栋,组织机构代码7363999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智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赣民申字第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指令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 眉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胡 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