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川基业建设有限公司

百川基业(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德荣世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民初27381号 原告:百川基业(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祎,北京璞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德荣世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店路116号远策中心一层A07。 法定代表人:**。 原告百川基业(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德荣世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540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以165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曾签订《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施工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店路116号远策科技中心三层的北京**影像工作室装修工程,工程总造价887987元,最终优惠价760000元。后原告依约完成全部工程并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656400元,尚欠165400元工程款未付,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但曾发表答辩意见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已支付工程款656400元,但原告主张的结算总价,被告不予认可,涉案工程竣工时间大概为2019年1月,后被告实际使用房屋,之后又找了其他人进行了装修。原告与被告的工程款已结算并支付完毕,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原告(承包人、乙方)与被告(发包人、甲方)签署了《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北京**影像工作室装修工程。工程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店路116号远策科技中心三层。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部分料。装修面积:516.4平米。约定标准:双方验收合格。总工期:35天,开工日期:2018年11月23日,竣工日期:2018年12月27日。本工程价款总计:760000元。预付款为工程总价的40%,金额:304000元,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工程进度款:隐蔽工程完工后付款为工程总价的40%,金额:304000元。工程竣工后2019年4月30日前付款为工程总价的20%,金额:152000元,如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此款项每延误一天按每日1000元违约金补偿乙方。甲方如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将做临时停工处理,停工期间的误工费按每人每工300元计算,待双方协商解决完后进场施工,工期顺延。竣工结算:竣工报告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按合同约定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自收到报告和结算资料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核确认,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同时甲、乙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应承担乙方相应的保管费和利息损失。违约责任。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每延误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2%的违约金。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按已付工程进度款之和的2%支付违约金。 上述《施工合同》后附《报价文件》,载明:涉案工程:成人摄影区:大厅、过道、服装间、VIP服装间、化妆间……,儿童摄影区:休息室/导台区/过道……服装间、化妆间、卸妆区、影棚区、综合部分……。 前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入场施工并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工程,双方确认:原告依约进场施工,后涉案工程竣工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向原告支付656400元工程款。后双方就剩余工程款的支付等事宜产生争议成诉。 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工程施工及工程款支付的情况。 原告主张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完成涉案工程的施工,并如期交付给被告使用,涉案工程的总造价为820000元,但被告仅支付654600元工程款,**165400元工程款未支付。就其主张,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结算文件》,载明:制安造价:446729.35、主材造价:171738.4元……消防:46600元、增项:25000元,减项:7622.44元,总计:823977.56元,优惠价:820000元。 证据2.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载明: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54600元。 证据3.涉案工程施工现场录像视频、照片。 被告不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并主张应按照原合同中工程总造价760000元来计算工程款。被告认可证据2、3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并主张涉案工程中儿童区部分的装饰装修工程由被告委托案外人完成,故不应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就其主张,被告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签订于2018年11月的《装修合同》,甲方:被告,乙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名称:北京**影像工作室装修工程,儿童摄影区:休息区/导台/过道/母婴室,服装间,化妆间,卸妆区/卫生间……合计:182819.36元,优惠价:156000元。 证据2.《验收报告》,载明:验收区域:北京远策中心3层**影像儿童摄影区,装修方:***公司,验收方:被告,验收结果:合格。 原告不认可被告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并主张涉案工程全部由原告完成,不存在案外第三人完成涉案工程中儿童摄影区装修的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北京中润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达公司)对北京市朝阳区***店路116号远策科技中心三层的《施工合同》项下工程内容及增项工程内容的工程造价进行评估鉴定,原告预付鉴定费20700元。涉案工程鉴定过程中,原告提交涉案工程成人摄影区、儿童摄影区等相关区域施工图纸、报价文件等材料作为检材,中润达公司至现场进行勘验。2021年9月23日,中润达公司出具润鉴字2021-1-01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鉴于原告与被告对儿童摄影区施工主体存在争议,本次鉴定意见分为三个部分:(一)成人摄影区部分涉及工程造价参考金额:541563.26元。其中:合同内部分涉及工程造价参考金额:526579.04元。增项部分涉及工程造价参考金额:14984.22元。(二)儿童摄影区部分涉及工程造价参考金额:188826.29元。其中:合同内部分涉及工程造价参考金额:186054.91元。增项部分涉及工程造价参考金额:2771.38元。(三)消防工程部分涉及原告价款参考金额:46374.92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订立后,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现原告已完成涉案工程施工并将工程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应依据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虽主张涉案工程中儿童摄影区部分的工程其另行委托第三人完成,但被告仅提交了其与第三人签订的《装修合同》《验收报告》,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所附的《报价文件》中对儿童摄影区的装饰装修工程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与被告提交的《装修合同》中的工程项目存在重合内容,被告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释,亦未就其与原告变更《施工合同》进行举证,故本院对被告的此项主张,不予采信,现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了司法鉴定,本院依据鉴定结论、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涉案工程造价为776764.47元,现被告已支付工程款654600元,后,被告未继续支付工程款,其应向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具体数额为前段核算的工程造价与被告已付款的差额。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认为,被告未按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德荣世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百川基业(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22164.47元; 二、被告北京德荣世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百川基业(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22164.47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北京德荣世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百川基业(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百川基业(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91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德荣世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585元(原告百川基业(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北京德荣世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百川基业(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鉴定费20700元,由被告北京德荣世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百川基业(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北京德荣世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百川基业(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