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川基业建设有限公司

百川基业(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3民初55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磊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308国道625号21号楼2**1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065077674k。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百川基业(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164号17-27号院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65016311A。 法定代表人:于野,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磊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百川基业(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9)鲁0213民初522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百川基业(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同时,担保人***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开发区庐山路2号403户房产一处提供担保。申请人青岛***磊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磊石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百川基业(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名下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开发区庐山路2号403户房产一处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