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3民初5224号之二
原告:青岛***磊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308国道625号21号楼2**1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065077674k。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芳,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川基业(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164号17-27号院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65016311A。
法定代表人:于野,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磊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百川基业(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至166457.66元。原告青岛***磊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磊石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97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应收案件受理费3629.15元,减半收取计1814.58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3684.58元,由原告青岛***磊石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