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3民初5224号
申请人:青岛***磊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百川基业(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磊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百川基业(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百川基业(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以其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开发区房产一处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百川基业(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开发区房产一处。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