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0执恢111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太湖上海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
法定代表人:李柏辉,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威海广能供热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威海市棋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孙宝范,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烟台太湖上海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光能供热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2013)威仲字第24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38140.11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265.6元;本案仲裁费7596元,由申请人承担759.6元,被申请人承担6836.4元。因申请人已预交全部仲裁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6836.4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恢复立案后,双方达成和解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执行费3698.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交至法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威海仲裁委员会(2013)威仲字第24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