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德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招远德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中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5民初301号
申请人:招远德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温洪福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金田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王岩琳,经理。
申请人招远德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价值为20132818.27元,坐落于招远市滨河路**、土地证号为招国用(xxxx)第xxxx号、面积为133332.**平方米工业用地及地上不动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招远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xxxx)招融诉保字第xxxx号、担保额为2028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起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中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坐落于招远市滨河路xx号、土地证号为招国用(xxxx)第xxxx号、面积为133332.**平方米工业用地及地上不动产。查封期间,查封的财产由财产所有权人负责保管,不准隐匿、毁损、典当、抵押、转卖、过户。
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招远德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暂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鲁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胜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