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685民初143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远德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招远德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招远德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远德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030元,减半收取43515元,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招远德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春丽
书记员 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