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德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民初4357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光,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温泉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李文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恩田,山东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志云
人民陪审员  李*功
人民陪审员  张宇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庄风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