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工交建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建工市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氢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21执9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建工市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电科技产业园D座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566005361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氢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阜溪街道长虹东街926号(莫干山国家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MA28KE451C。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正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515119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南中环街529号清控创新基地D座11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GTGJN2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被执行人:***,女,1983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山西省方山县。 申请执行人西安建工市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氢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正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的(2020)浙05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91370875.4元及逾期利息。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德清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建工市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氢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本案以和解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45047500元,尚有人民币46323375.4元未受偿(剩余执行款按生效文书据实计算),在履行期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鉴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521执9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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