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630号
申请人: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西安建工市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建工市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申请对西安建工市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6261.23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保函(保单号为:),为申请人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限额为:406261.23元。后本院依法作出(2022)陕0113民初59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对西安建工市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银行存款406261.23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西安建工市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进行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建工市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406261.23元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妍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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