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工交建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建工市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氢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1民初2313号之一 原告:西安建工市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乐,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氢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阜溪街道长虹东街926号(莫干山国家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建工市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建工公司)与被告浙江氢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氢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2022年6月27日,西安建工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西安建工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建工市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5300元,由原告西安建工市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姚曌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