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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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1民初2313号之一
原告:西安建工市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乐,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氢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阜溪街道长虹东街926号(莫干山国家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建工市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建工公司)与被告浙江氢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氢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2022年6月27日,西安建工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西安建工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建工市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5300元,由原告西安建工市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姚曌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