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4民初1598-4号
原告:陕西仁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幢XX**XX层XX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73年XX月XX日,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康市旬阳县XX镇XX村XX组。一般代理。
被告: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XX街XX路XX号XX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98年XX月XX日,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康市汉滨区XX镇XX村XX组。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安建工市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91年XX月XX日,汉族,公司员工,住汉中市洋县XX乡XX村XX组。一般代理。
被告:西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90年XX月XX日,汉族,公司员工,住汉中市镇巴县XX镇XX村XX组XX号。一般代理。
被告:陕西果业集团扶风有限公司。
住所:扶风县新区XX大街XX段XX村XX园XX号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74年XX月XX日,汉族,公司员工,住扶风县XX镇XX路XX号XX号楼XX号。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陕西仁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建工市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果业集团扶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仁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仁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4220元,减半收取42110元,由原告陕西仁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魁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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