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民初1996号
申请人:北京中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火车站西。
法定代表人:黄志文,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宇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355号3栋1单元5层。
法定代表人:靳国强。
被申请人:靳国强,男,199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蜀辉路318号12栋2单元1302号。
申请人北京中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宇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靳国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2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案件审理过程中,2022年3月1日,申请人北京中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宇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靳国强全部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宇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靳国强所有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杰
二○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