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财保1236号
申请人:北京中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火车站西。
法定代表人:黄志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万仕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椰海大道15号永昌小城镇建设小区1205房。
法定代表人:唐道军。
被申请人:唐道军,男,40岁,住四川省开江县。
申请人北京中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南万仕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唐道军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618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保单号:0122110160000402000012),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担保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海南万仕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唐道军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618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中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开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婷婷
财产线索:
1.户名:海南万仕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新大州大道支行,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