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北京中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山西青春博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财保1238号
申请人:北京中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火车站西。
法定代表人:黄志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青春博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新街南二巷东方罗马花园2号楼2单元1903号。
法定代表人:许青春。
被申请人:许青春,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申请人北京中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青春博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许青春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25585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保单号:0122110160000402000015),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担保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西青春博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许青春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25585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中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开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婷婷
财产线索:
1.户名:山西青春博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