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424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陕西会展中心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会展中心),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号会展国际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鼎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幸福中路1号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会展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鼎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价值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