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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鼎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冶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113执5280号 陕西鼎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冶金医院: 申请执行人陕西鼎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冶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3民初264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冶金医院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鼎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共计给付申请执行人557835元(其中107835元在执行立案前已经给付),被执行人陕西冶金医院负担了本案执行费6650元,申请执行人陕西鼎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了本案执行费1328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113执528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6月9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