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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鼎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会展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49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鼎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省会展中心,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五路85号商业友谊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鼎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会展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本院(2021)陕0103民初280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省会展中心银行存款78181.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