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民终168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会展中心,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自扬,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鼎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陕西省会展中心(以下简称:会展中心)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鼎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3民初2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会展中心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鼎盛公司对其装修的全部卫生间进行隐患排查并修复至安全使用状态,在全部卫生间的安全隐患排除后并能安全使用后再支付鼎盛公司人民币776298.96元,剩余人民币187542.54元在2023年3月5日质量保修期过后再支付鼎盛公司;2.判令鼎盛公司将其安装的会展国际大厦26层消防控制箱与会展国际大厦消防监控控制主柜联网,并达到能正常使用状态;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鼎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会展中心与鼎盛公司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明确约定质量保修期“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五年”。鼎盛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将涉案的装修工程交付会展中心使用,在卫生间使用不到五年的时间里,卫生间的大量瓷砖脱落,在一审中,会展中心向鼎盛公司提出修复全部卫生间脱落的瓷砖,鼎盛公司也进行了修复,但是在修复之后,会展中心的员工在使用卫生间时卫生间的瓷砖再次脱落,幸距离瓷砖脱落位置有一定距离,未造成人员损害事故,但给会展中心员工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障碍,可见鼎盛公司的施工质量无法达到《工程质量保修书》承诺的质量要求。因此,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第四条:“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即3750850.88元×5%=187542.54元)”,第五条:“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承包人”的约定,会展中心有权扣留5%的质量保修金187542.54元。二、一审认定事实不清。2018年3月9日,鼎盛公司将装修工程交付使用一个月后,就存在的装修质量问题形成《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记录》,会展中心在监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与鼎盛公司达成了鼎盛公司需将26层消防控制箱与大厦消防监控控制主柜联网的新是合意,并写入《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记录》中。如果鼎盛公司不同意,完全可以不签字确认,或者将此条款划掉。鼎盛公司已经以行为表明接受了将26层消防控制箱与大厦消防监控控制主柜联网的义务。一审法院以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佐证为由,驳回会展中心的此项反诉请求错误。望判如所请。
鼎盛公司辩称,第一项上诉请求不属于上诉范围,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消防监控控制主柜联网不属于合同范围内。会展中心联系不到大楼的整个消防自动化系统安装和设计单位,后续要做消防监控控制主柜联网的费用造价就无法商谈,所以双方就该项内容没有达成合意,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整个工程300多万元,原来报价400多万,卫生间防水几千块钱,因为这几千块钱把几百万的工程款不付就是托辞。质保期分为一般质保期和特殊质保期,涉案合同约定质保期是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质保期5年,将一般质保期和特别质保期一并要求不符合约定。鼎盛公司完成工程到现在已经近5年,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单位报工程量,会展中心应在30天内审核,如果未审核视为认可工程量。5年内不管是装修范围内还是范围外,鼎盛公司成了会展中心的水电工,一个电话鼎盛公司什么都做,一审期间会展中心打电话说的不是合同范围内鼎盛公司都维修了。会展中心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鼎盛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会展中心向鼎盛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欠款963841.5元;2.判令会展中心承担迟延支付的违约金38136.44元(计算至2020年10月底);3.本案诉讼费由会展中心承担。
会展中心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鼎盛公司对存有质量问题的装修部分支付修复费用10000元;2.判令鼎盛公司将其安装的会展国际大厦26层消防控制箱与会展国际大厦消防监控控制主柜联网,并达到能正常使用;3.本诉和反诉费由鼎盛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鼎盛公司、会展中心于2017年7月28日签订《陕西省会展中心新办公区装修项目施工合同》,由鼎盛公司承包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XX路XX号的陕西省会展中心新办公区装修项目,承包范围为陕西会展国际大厦第26层中心领导办公区、智能部门办公区、业务部门办公区、会议室、接待室等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装修内容。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901天,开工日期为2017年7月31日,竣工时间为2017年10月28日,含税合同总价款为2786158.5元。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预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资料上报后7日内付至工程承包范围内按实际核定已完成合格工程价款的90%。发包人进行结算审核,结算审核报告经双方确认后7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发包人收到结算书后20天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若发包人在收到结算书20日内未审核完毕或未提出审核意见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结算价款,并依据合同相关约定支付工程款。
审理中,鼎盛公司、会展中心均认可涉案工程完工后总审计金额造价为3750850.88元,会展中心已向鼎盛公司付款2786158.5元,鼎盛公司现主张剩余工程款963841.5元并当庭承诺对超出部分自愿放弃。会展中心主张工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本案审理过程中鼎盛公司对部分问题进行了修复,就涉案工程现存的质量问题修复费用会展中心主张10000元,鼎盛公司虽否认现存质量问题,但同意支付会展中心修复费用10000元。会展中心提交2018年3月9日质量检查记录单,主张其与鼎盛公司就26层消防控制箱需与会展国际大厦消防监控控制主柜联网达成合意,但鼎盛公司迟迟未履行义务;鼎盛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工程质量检查记录表上其作为参加检查人员签字,该部分既无价款也无主要内容,该签字并不意味着其同意会展中心所述增加消防监控联网的施工内容,会展中心主张的补充约定不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鼎盛公司与会展中心签订的《陕西省会展中心新办公区装修项目施工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各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鼎盛公司已完成了涉案合同约定的装修内容并交付会展中心使用,双方对工程总审计金额及会展中心已付款金额均无异议,现鼎盛公司要求会展中心支付欠付工程款963841.5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2018年3月9日的《工程质量检查记录》中罗列了涉案装修工程存在的相关质量问题,鼎盛公司工作人员亦在该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本案审理中鼎盛公司对此进行维修后会展中心主张仍存在部分质量问题要求鼎盛公司支付修复费用10000元,因鼎盛公司同意支付该费用,故对会展中心的该项反诉请求,予以支持。会展中心未按双方约定期限足额支付鼎盛公司装修款项,鼎盛公司亦未及时修复相关质量问题,双方均有违约行为,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故对鼎盛公司要求会展中心支付违约金38136.44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合同中未约定鼎盛公司负有将案涉的26层消防控制箱与会展国际大厦消防监控控制主柜联网的义务,会展中心主张就此项内容与鼎盛公司达成新的合意,因就其主张的该项事实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故对会展中心要求鼎盛公司对安装的会展国际大厦26层消防控制箱与会展国际大厦消防监控控制主柜联网并达到能正常使用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陕西省会展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陕西鼎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963841.5元。二、陕西鼎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陕西省会展中心修复费用10000元。三、驳回陕西鼎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四、驳回陕西省会展中心其余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18元,由陕西省会展中心负担13000元,陕西鼎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18元(此款陕西鼎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付,由陕西省会展中心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陕西鼎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费50元,由陕西省会展中心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中,经法庭询问,会展中心称其上诉请求第一项中的改判“鼎盛公司对其装修的全部卫生间进行隐患排查并修复至安全使用状态,在全部卫生间的安全隐患排除后并能安全使用后”系新增加,不属于其一审的反诉请求;会展中心另称其上诉状所称的卫生间瓷砖再次脱落问题鼎盛公司已经维修好。
关于涉案《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记录》中“水与消防项目”第7项“26层消防控制箱需与大厦消防监控控制主柜联网”右上方“费用单计”的含意、“费用”多少,会展中心称检查中XX队XX中心报价,费用另行结算,但鼎盛公司并未做这方面工作,所以费用没有确定,也未向其反馈不能做的情况;鼎盛公司称验收发现没有联网,问鼎盛公司能不能做,如果要做的话就有费用,存在能不能做和费用多少的问题,鼎盛公司无法完成,需要设计单位做,因原来做整个大楼消防自动化系统设计的单位会展中心联系不到,其向会展中心反馈了情况,所以就没法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陕西省会展中心应否支付陕西鼎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963841.5元;鼎盛公司应否履行将其安装的会展国际大厦26层消防控制箱与会展国际大厦消防监控控制主柜联网的义务。
本案中,鼎盛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3月9日进行了验收,会展中心一审中就存在质量问题的装修部分反诉要求鼎盛公司支付修复费用1万元,一审已判令鼎盛公司就会展中心提出的质量问题承担1万元修复费用;会展中心确认其上诉状所称的卫生间瓷砖再次脱落问题鼎盛公司已经维修好,至于此后再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会展中心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鼎盛公司维修、主张权利,在合同约定质量保修期为“1.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5年;2.装修工程为2年;……”、而现有证据并未反映“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的工程款数额的情况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5年”不适用于整体工程。如前所述,鼎盛公司已通过支付维修费用或进行维修的方式履行了维修责任,涉案剩余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已成就,一审法院判令会展中心向鼎盛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963841.5元并无不当,而剩余工程款的支付并不影响此后会展中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鼎盛公司履行维修义务。另,因二审中不存在增加反诉请求的问题,对会展中心上诉请求第一项中的改判“鼎盛公司对其装修的全部卫生间进行隐患排查并修复至安全使用状态,在全部卫生间的安全隐患排除后并能安全使用后”不作为上诉请求性质进行处理。
会展中心认为双方在涉案《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记录》中就鼎盛公司将其安装的会展国际大厦26层消防控制箱与会展国际大厦消防监控控制主柜联网达成新的合意,因《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记录》中就“26层消防控制箱需与大厦消防监控控制主柜联网”明确“费用单计”,截止目前双方并未确定该项费用,即双方就合同外增加的该项工程项目尚缺少“价款”这一合同必要条款,尚未成立合同关系,会展中心该项反诉请求事实依据不足,不应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3438元,由上诉人陕西省会展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郑蓉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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