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03民初2807号
原告:陕西鼎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会展中心,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鼎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省会展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陕西鼎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陕西省会展中心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鼎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7年7月28日,其与被告签订了《陕西省会展中心新办公区装修项目施工合同》,由其作为承包方,承接被告 “陕西省会展中心新办公区装修工程”。其依约于2017年7月31日开工,工程项目于2017年12月5日竣工并经验收合格交付被告使用。双方于2019年10月29日就该工程完成决算审核,审定工程总价为3750850.88元。自2019年12月4日约定的2年保修期满直至今日,被告仍未支付欠付款项963841.5元,其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工程欠款963841.5元。2、判令被告承担迟延支付的违约金38136.44元(计算至2020年10月底)。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陕西省会展中心辩称,双方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7年10月28日,但原告于2018年2月6日才交付工程,应承担逾期交工的违约责任。其在使用一个月后发现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原告修复,但原告至今仍存在未将会展国际大厦26层消防控制箱与会展国际大厦消防监控控制主柜联网并达到正常使用等问题,违反了双方于2018年3月9日在质量检查记录单中关于该项内容达成的合同义务,原告违约在先,其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陕西省会展中心反诉称,其与反诉被告于2017年7月28日签订《装修项目施工合同》及《工程质量保证书》。2018年2月6日,反诉被告将装修工程交付其使用,其于2018年3月9日向反诉被告**22处需处理的问题,特别强调会展国际大厦26层消防控制箱需与大厦消防控制主柜联网,其与监理单位及反诉被告均签字确认。2019年10月14日,其再次向反诉被告发函要求其对装修后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但反诉被告至今还未解决将26层消防控制箱与大厦消防监控控制主柜进行联网、26楼门禁无法关闭、茶水间净水器无法正常使用等多处质量问题,现要求:1、判令反诉被告对存有质量问题的装修部分支付修复费用10000元。2、判令被反诉人将其安装的会展国际大厦26层消防控制箱与会展国际大厦消防监控控制主柜联网,并达到能正常使用。3、本诉和反诉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针对被告反诉陕西鼎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其完成的工程项目不存在质量瑕疵问题,但其为了尽快拿到工程款减少累诉,同意支付被告修复费用10000元。会展国际大厦26层消防控制箱与会展国际大厦消防监控控制主柜联网问题双方无合同约定,且依据消防工程施工专业管理规定其不具备安装工程自动化控制程序兼容到整座大楼控制程序的客观能力,故不同意反诉人要求其将会展国际大厦26层消防控制箱与会展国际大厦消防监控控制主柜联网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7年7月28日签订《陕西省会展中心新办公区装修项目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XX路XX号的陕西省会展中心新办公区装修项目,承包范围为陕西会展国际大厦第26层中心领导办公区、智能部门办公区、业务部门办公区、会议室、接待室等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装修内容。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901天,开工日期为2017年7月31日,竣工时间为2017年10月28日,含税合同总价款为2786158.5元。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预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资料上报后7日内付至工程承包范围内按实际核定已完成合格工程价款的90%。发包人进行结算审核,结算审核报告经双方确认后7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发包人收到结算书后20天内审核完毕货或提出审核意见。若发包人在收到结算书20日内未审核完毕或未提出审核意见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结算价款,并依据合同相关约定支付工程款。
审理中,原、被告均认可涉案工程完工后总审计金额造价为3750850.88元,被告已向原告付款2786158.5元,原告现主张剩余工程款963841.5元并当庭承诺对超出部分自愿放弃。被告主张工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对部分问题进行了修复,就涉案工程现存的质量问题修复费用被告主张10000元,原告虽否认现存质量问题,但同意支付被告修复费用10000元。被告提交2018年3月9日质量检查记录单,主张其与原告就26层消防控制箱需与会展国际大厦消防监控控制主柜联网达成合意,但原告迟迟未履行义务;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工程质量检查记录表上其作为参加检查人员签字,该部分既无价款也无主要内容,该签字并不意味着其同意被告所述增加消防监控联网的施工内容,被告主张的补充约定不成立。
上述事实,有装修项目施工合同、竣工报告、工程决算审核定案表、银行交易凭证、工程质量检查记录、函、工作联系单、证明、现场照片等及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陕西省会展中心新办公区装修项目施工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各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完成了涉案合同约定的装修内容并交付被告使用,双方对工程总审计金额及被告已付款金额均无异议,现原告要求被告陕西省会展中心支付欠付工程款963841.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18年3月9日的《工程质量检查记录》中**了涉案装修工程存在的相关质量问题,原告工作人员亦在该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本案审理中原告对此进行维修后被告主张仍存在部分质量问题要求原告支付修复费用10000元,因原告同意支付该费用,故对被告的该项反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双方约定期限足额支付原告装修款项,原告亦未及时修复相关质量问题,双方均有违约行为,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8136.4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合同中未约定原告负有将案涉的26层消防控制箱与会展国际大厦消防监控控制主柜联网的义务,被告主张就此项内容与原告达成新的合意,因就其主张的该项事实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故对被告要求原告对安装的会展国际大厦26层消防控制箱与会展国际大厦消防监控控制主柜联网并达到能正常使用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省会展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陕西鼎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963841.5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陕西鼎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省会展中心修复费用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陕西鼎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省会展中心其余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18元,由被告陕西省会展中心负担13000元,原告陕西鼎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18元(此款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反诉费50元,由被告陕西省会展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袁 聪
人民陪审员 张 彤
二○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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