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鼎盛装饰有限公司

陕西松曼电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鼎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1)陕0112民初7717号     原告:陕西松曼电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先锋二路先锋花园南小区12栋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3MA6UQNYD2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陕西鼎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幸福中路1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294204083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陕西松曼电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鼎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松曼电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松曼电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松曼电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4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陕西松曼电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632元,下余632元由原告陕西松曼电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  鑫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苗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