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11民初5296号
原告:中原内配集团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产业聚集区淮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薛德龙,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男,汉族,1990年10月2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王培行,男,汉族,1998年3月29日生,住河南省孟州市。
被告:郭正伟,男,汉族,1988年11月12日生,住河南省孟州市。
被告:郭旭,女,汉族,1992年12月21日生,住河南省孟州市。
被告:李勇伟,男,汉族,1968年12月14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中原内配集团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培行、郭正伟、郭旭、李勇伟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原内配集团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培行、郭正伟、郭旭、李勇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原内配集团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6元,由原告中原内配集团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高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丽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