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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年、连城县朋口镇文坊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825民初243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6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年,男,汉族,1983年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豪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北关***5-1天成山庄A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84195680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员工。 被告:连城县朋口镇文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朋口镇文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825772943869D。 法定代表人:项纪丰,主任。 原告***与被告**年、福建省豪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连城县朋口镇文坊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文坊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年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坊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年支付***工程款91,500元,并支付以该款从2020年3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令建筑公司、文坊村委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3.判令**年、建筑公司、文坊村委会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文坊村委会将其本村的镇华山寺桥梁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施工,建筑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年施工,**年再将该工程的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施工。***分包的工程约定为总价包干13万元,按工程进度款的80%支付,工程完工后付至90%,其余款项等工程验收合格后付清。2019年10月11日,***又与**年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补充承包施工承台1个、墩柱1个、拱形等工程,承包款为5.8万元。***完成施工后,**年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2020年3月25日,***与**年结算确认,**年尚欠***工程款106,000元。后**年支付了工程款14,500元。之后,***多次向**年催款未果。***认为,**年欠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建筑公司、文坊村委会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付款义务。 **年辩称,***系建设班组,截至2021年2月10日,**年支付96,500元,***少计算了4,500元。根据建筑公司与文坊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及补偿协议,工程量总价121万元,文坊村委会只支付工程款88万元,项目已经接近尾声,但是没有验收,导致业主方没有支付剩余款项,希望业主方能给予支付。**年作为工程负责人与***签订合同,但并不具有发包资格,所欠工程款应由业主文坊村委会或建筑公司支付。 建筑公司辩称,协议系**年与***个人签署的,与建筑公司无关;建筑公司已将收取的文坊村委会工程款在扣除管理费及税收后全部转给**年。 文坊村委会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文坊村委会与建筑公司签订承包连城县文坊村镇华山寺桥梁工程合同书,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华山寺桥梁工程,后文坊村委会与建筑公司签订工程补偿协议,变更部分工程造价为273,361元,并由**年在施工单位乙方代表处签名。桥梁工程由**年挂靠建筑公司进行实际施工,工程款由建筑公司扣除管理费及税费后转给**年。2019年1月8日,**年与***签订《施工协议书》约定将桥面以下主体工程交由***施工,总价包干13万元,按工程进度款的80%支付,每十天支付一次,工程完工后付至90%,其余款项等工程验收合格后付清。2019年10月11日,***又与**年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补充承包施工承台1个、墩柱1个、拱形等工程,承包款为5.8万元。***完成施工后,**年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2020年3月25日,***与**年结算确认,**年尚欠***工程款106,000元。经双方当庭确认,结算后**年共支付了工程款14,500元。后来,在施工中文坊村委会提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及提出更改桥面装修,双方未协商一致,致华山寺桥梁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结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供的施工协议书、补偿协议结算单,建筑公司提供的合同书、补充协议,**年提供的华山寺桥梁工程合同书、补充协议、对账明细、转账记录等及***、**年、建筑公司等庭审**。 本院认为,建筑公司向文坊村委会承包文坊村镇华山寺桥梁工程后,建筑公司将工程交予**年建设施工。后来**年又将其中桥面以下主体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并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其与**年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本案所涉桥面以下主体工程已完工,故依法可参照***与**年间的结算计算尚欠工程款。文坊村委会系工程总发包方,建筑公司在承包了桥梁工程后将工程交予**年施工,建筑公司将收取的文坊村委会支付的工程款在扣除管理费及税费后转给**年;**年与文坊村委会并未对华山寺桥梁工程进行验收或结算,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暂无法证实文坊村委会尚欠**年工程款或尚欠工程款数额以及建筑公司是否尚欠**年工程款,故***诉请文坊村委会、建筑公司对**年尚欠工程款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建筑公司在收取文坊村委会支付的工程款后扣除管理费及税收后转给**年。文坊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的工程款91,500元。 二、**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以上述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4元,减半收取计1,112元,由***负担68元,由**年负担1,0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