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827号
原告: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铁山镇小排路(福建龙州工业园东宝工业集中区铁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3240071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豪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中城街道北关宝竹南路5-1号天成小区A47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841956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豪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潘 莉 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璐
书 记 员 **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