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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混凝土(某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豪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827号 原告: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铁山镇小排路(福建龙州工业园东宝工业集中区铁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3240071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豪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中城街道北关宝竹南路5-1号天成小区A47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841956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豪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潘  莉  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璐 书 记 员 **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