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德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德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广州大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02民初1492号
原告:烟台德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胡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孙锡广,总经理。
被告:烟台广州大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牛祥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德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广州大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德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德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40元,减半收取为4570元,由原告烟台德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孙积星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高梦(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