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一方建设有限公司

广元市一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油市根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民终4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元市一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元市利州区莲花路3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07887690X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油市根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工业开发区会昌东路博文小区1栋1楼15-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MA68G6K14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68年1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89年12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与***系父子关系。 上诉人广元市一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油市根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0802民初7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原审法院于2022年1月10日向上诉人广元市一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的**刚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收到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元市一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超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