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民初4801号
原告:江油市中坝街道三宝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江油市城区花园南路富康小区B幢2楼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781MA65JC973F。
经营者:***,女,汉族,生于1982年9月24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广元市一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滨河路北侧****4-1幢5-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07887690XM。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油市中坝街道三宝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广元市一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并于2021年9月10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1028.5元,原告至今未按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所确定金额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江油市中坝街道三宝建材经营部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露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民初4801号
原告:江油市中坝街道三宝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江油市城区花园南路富康小区B幢2楼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781MA65JC973F。
经营者:***,女,汉族,生于1982年9月24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广元市一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滨河路北侧****4-1幢5-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07887690XM。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油市中坝街道三宝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广元市一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并于2021年9月10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1028.5元,原告至今未按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所确定金额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江油市中坝街道三宝建材经营部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