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民初2794号
原告:成都市***木雕工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3430827495,住所地:崇州市怀远镇二江村4组4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博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32MA63LRFA6M,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解放街99号**广场临步行街二层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市***木雕工艺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博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在指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市***木雕工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舒 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