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睿嘉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与四川博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423民初1554号 原告:***,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女),女,199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言***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博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解放街99号**广场临步行街二层1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博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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