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睿嘉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博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423民初1554号 原告:***,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女),女,199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言***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博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解放街99号**广场临步行街二层1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博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