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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防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22民初1177号 原告:***城防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046854X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代理人:**、***,云南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2902682X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江苏省扬州市***。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城防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城防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城防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城防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11元,减半收取3255.5元,由原告***城防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杨 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