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22民初1177号
原告:***城防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046854X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代理人:**、***,云南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2902682X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江苏省扬州市***。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城防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城防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城防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城防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11元,减半收取3255.5元,由原告***城防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杨 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