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江南路灯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海阳市江南路灯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海阳市辛安镇辛安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87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海阳市江南路灯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海阳市辛安镇辛安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阳市江南路灯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和与被执行人海阳市辛安镇辛安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19日通过法院直接送达(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海阳市辛安镇辛安村民委员会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0年1月20、2020年5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人海××市辛安镇辛安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零星存款的,对此申请人不要求法院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5月19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人海××市辛安镇辛安村民委员会名下有该类财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3日、2020年5月20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22日至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经过走访、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江波

审判员  叶春蓬

审判员  辛洪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