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贵友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与烟台市贵友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鲁0602民初4280号
原告: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建设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姜中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烟台市贵友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通路7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丽,烟台市贵友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烟台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贵友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3504.8元;2、判令被告自2015年5月1日起以13350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的百分之六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被告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2年8月及11月,原、被告在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揽的招远市委党校及招远人民医院制作安装钢质防火门及木质防火门,并约定安装完毕至总货款的70%,全部安装完成后三个月内付到95%,余款5%,质保期满一年后7日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完毕,2013年7月及2014年1月经核对总货款为567520元。截至2018年1月25日,被告仅付款434015.20元,余款133504.80元经多次索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烟台市贵有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向原告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3504.80元,分别于2018年12月21日前、2019年12月30日前各支付5万元、43504.80元;
二、原告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8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
审判员顾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