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92执3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烟台永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纬三路17号。法定代表人:**先,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永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19年03月19日向被执行人烟台永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烟台永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烟台永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台永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86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