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润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烟台润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602执9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烟台润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润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芝商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请求:1、被执行人烟台润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木方款145011元、利息31902元,并自2013年7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3838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于2018年3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6月2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烟台润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工商档案等情况,查询结果为无存款、无车辆、房产、证券登记。
3、执行过程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将被执行人烟台润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目前本案未执行案款145011元、利息31902元,并自2013年7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3838元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与申请执行人当面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顾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