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莱民三初字第35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代理人***,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化剑,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烟台润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烟台润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烟台润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均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烟台润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烟台润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2465元,特快专递费50元,合计251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5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烟台润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贺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