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润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烟台润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莱民三初字第35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代理人***,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化剑,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烟台润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烟台润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烟台润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均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烟台润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烟台润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2465元,特快专递费50元,合计251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5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烟台润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贺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