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合众建筑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城港路街道政通建筑机械租赁处与被申请人莱州市合众建筑有限公司塔埠分公司、莱州市合众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3民初988-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城港路街道政通建筑机械租赁处,住所地:莱州市。
经营者:郭宗广,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被申请人:莱州市合众建筑有限公司塔埠分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负责人:张清升,总经理。
被申请人:莱州市合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茂东,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城港路街道政通建筑机械租赁处与被申请人莱州市合众建筑有限公司塔埠分公司、莱州市合众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1)鲁0683民初988-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莱州市合众建筑有限公司塔埠分公司、莱州市合众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城港路街道政通建筑机械租赁处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鲁0683民初988-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莱州市合众建筑有限公司塔埠分公司、莱州市合众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8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杪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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