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合众建筑有限公司

大连高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莱州市合众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283民初4117号
原告:大连高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大郑镇宋派委。
法定代表人:宋书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忠锦,系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合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莱州市府**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茂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54年3月30日出生,山**省莱州市人。
被告:***,男,1964年5月25日出,山**省莱州市人。。
被告:***,男,1987年7月3日,山**省莱州市人。人。
原告大连高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市合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郝莹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