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合众建筑有限公司

岩生与莱州市合众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283民初4119号
原告:***,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忠锦,系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合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府前西街**。
法定代表人:王茂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54年3月30日出生,山东省莱州市人。
被告:***,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山东省莱州市人。
被告:***,男,1987年7月3日出生,山东省莱州市人。
原告***与被告莱州市合众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郝莹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