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民辖终3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莱州市合众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莱州市府前西街3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长余辉标识标牌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和平村6号1幢2层206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莱州市合众建筑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4)云0111民初109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诉讼程序的运转应当围绕原告诉讼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进行,并据以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云南长余辉标识标牌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莱州市合众建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等,接收货币一方为云南长余辉标识标牌有限公司,其所在地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云南长余辉标识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民事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