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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烟台市莱州公路管理局等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与被告烟台市莱州公路管理局等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9-29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莱州民初字第1122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莱州公路管理局。地址:莱州北路1022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莱州宏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莱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5年4月22日,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烟台市莱州公路管理局、莱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