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24民初704号
原告:冶峰明,男,汉族,1987年9月8日出生,四川省松潘县人,现住四川省松潘县。
被告:四川五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汶川县威州镇较场街5幢5-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1MA6315PM9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藏族,1986年3月9日出生,四川省黑水县人,现住四川省黑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冶峰明诉被告四川五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冶峰明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冶峰明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冶峰明撤回起诉。
审判员 薛 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