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执0602执2629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建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89号。
被执行人烟台北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北皂村北皂央委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建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北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烟台北展置业有限公司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烟台北展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烟台芝罘区北皂村北展新城1号、2号、3号、4号建筑面积30780平方米的在建工程,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烟台北展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烟台北展置业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烟台北展置业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顾 鸿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家琳